本公司一直致力追求達成良好的企業管治 — 即管理和監督本公司的一 系列守則、程序和常規,旨在讓本公司於股東、 社區及其他持份者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良好企業管治有助獲取長遠成果,並達致本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於2025 財政年度,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附錄 C1 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的所有適用守則條文,反映本公司已致力採用良好企業管治原則(「該等原則」)。 該等原則的採用可從本公司有關企業宗旨、核心價值、策略及其與文化及管治的相合、董事會的組成及提名、董事職責、授權及董事會程序、審計、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 薪酬以及股東參與的各方面披露中呈現。



持正守信
團結共進
靈敏邁進
創造共享價值
實現可持續發展
董事會多元化
董事會專業知識
董事委員會
主要角色及職能
主要角色及職能
主要角色及職能
主要角色及職能
主要角色及職能

董事會會議
持續專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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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入職
股東權利
董事會及管理層應確保股東的權利及所有股東均獲得公平和公正的對待。根據本公司的章程細則,任何有權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為其代表,代其出席會議及投票。持有本公司已繳足股本不少於十份之一的股東,應有權向董事會或公司秘書提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以處理該請求所列明的任何事務。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提呈議案的程序列示如下:
書面要求必須列明會議的目的,並經所有相關股東簽署,書面要求可由若干份格式相同的文件組成,每份文件由一名或多名相關股東簽署。
書面要求必須送達本公司位於百慕達的註冊辦事處及位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九龍長沙灣荔枝角道 888 號南商金融創新中心 21 樓),註明公司秘書收啟。
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將核實該書面要求,在確定該要求為適當及符合程序後,公司秘書會要求董事會將有關決議案納入該股東大會的議程中,惟有關股東須已繳存一筆合理足夠的款項,以支付本公司根據法定要求向所有登記股東送達決議案通知及傳閱有關股東呈交的陳述書所產生的開支。該股東大會須於送達該要求後兩個月內舉行。
倘若董事會於送達該要求日期起計21天內未能召開該股東大會,則有關股東或其中任何持有所有股東總投票權的半數以上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大會,惟任何因此召開的股東大會須自上述日期起計三個月內舉行。
各董事委員會主席或(如主席未能出席)各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必須出席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以解答股東的提問。 外聘核數師亦獲邀出席本公司的股東周年大會,並協助董事回答股東就有關審計工作、其核數師報告的編製及內容、會計政策及核數師獨立性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