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一直致力追求达成良好的企业管治 — 即管理和监督本公司的一 系列守则、程序和常规,旨在让本公司于股东、 社区及其他持份者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良好企业管治有助获取长远成果,并达致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于2025 财政年度,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附录 C1 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的所有适用守则条文,反映本公司已致力采用良好企业管治原则(「该等原则」)。 该等原则的采用可从本公司有关企业宗旨、核心价值、策略及其与文化及管治的相合、董事会的组成及提名、董事职责、授权及董事会程序、审计、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 薪酬以及股东参与的各方面披露中呈现。


持正守信
团结共进
灵敏迈进
创造共享价值
实现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多元化
董事会专业知识
董事委员会
主要角色及职能
主要角色及职能
主要角色及职能
主要角色及职能
主要角色及职能

董事会会议
持续专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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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入职
股东权利
董事会及管理层应确保股东的权利及所有股东均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细则,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持有本公司已缴足股本不少于十份之一的股东,应有权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提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该请求所列明的任何事务。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提呈议案的程序列示如下:
书面要求必须列明会议的目的,并经所有相关股东签署,书面要求可由若干份格式相同的文件组成,每份文件由一名或多名相关股东签署。
书面要求必须送达本公司位于百慕达的注册办事处及位于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九龙长沙湾荔枝角道888号南商金融创新中心21楼),注明公司秘书收启。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将核实该书面要求,在确定该要求为适当及符合程序后,公司秘书会要求董事会将有关决议案纳入该股东大会的议程中,惟有关股东须已缴存一笔合理足够的款项,以支付本公司根据法定要求向所有登记股东送达决议案通知及传阅有关股东呈交的陈述书所产生的开支。该股东大会须于送达该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
倘若董事会于送达该要求日期起计21天内未能着手召开该股东大会,则有关股东或其中任何持有所有股东总投票权的半数以上的股东可自行召开股东大会,惟任何因此召开的股东大会须自上述日期起计三个月内举行。
各董事委员会主席或(如主席未能出席)各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必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解答股东的提问。外聘核数师亦获邀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协助董事回答股东就有关审计工作、其核数师报告的编制及内容、会计政策及核数师独立性的提问。